孔庆利:李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的辩护历程
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 孔庆利
各位评委、同仁,大家好:
我今天给各位介绍的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的一审辩护情况。
一、案情简介及背景
(一)事件缘由。在朝阳大地如火如荼的招商引资过程中,一个巧舌如簧、囊中羞涩的河北农民刘某嗅到了商机。2010年10月他来到某镇说要投资建厂,当地政府把他视为座上宾,于是一场自编自导的空手套白狼的大戏拉开帷幕。
(二)、公司成立。在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帮助下,当年11月,刘某在某镇成立了甲煤炭经销公司,2011年1月又成立了矿产品公司,当时煤炭价格居高不下,钢铁行业红红火火。
(三)、资格认定。时任某国税分局局长李某、税收管理员王某、孙某参与了两家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经某国税局审批,两家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人在工作中没有受过刘某宴请、也没收过他的钱财。
(四)、开票抵扣。在两三个月内两家公司没有实际购销业务,但刘某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046组,发票提供给河北多家企业,然后两家公司注销。受票企业抵扣税款合计1700多万元,刘某的公司缴税180多万,受票企业补税120万元,国家税款损失1400多万元。刘某所作所为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五)、税负情况。某国税局证明两家公司税负都高于某市指导税负,不属于异常。
(六)、案件背景。2013年,公安部在督办一起轰动全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中发现刘某及两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某市公安局办理了此案;某市公安局在办案中发现李某和王某、孙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市检察院将此案移交某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这是大案带案,案中有案的案件。
(七)、提起公诉。2014年11月,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孙某、李某在对刘某两家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玩忽职守,涉嫌犯玩忽职罪。
(八)、开庭撤诉。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开庭,开庭时我提出:国务院在2015年3月13日下发1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明令取消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项目,本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法律依据不复存在,指控李某等人犯玩忽职守罪已经没有职责依据,后来某县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后以法律发生变化为有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撤诉。
(九)、再次起诉。本来可以暗心欢喜,但案件远比想象的复杂,本案发生逆转。2015年6月,某县检察院又以王某、李某对刘某的两家公司使用发票的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提起公诉。这次没有孙某,因为他不是分管某镇的税收管理员。
二、案件焦点
本案归纳两个焦点:
(一)、李某是否有玩忽职守行为?指控李某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管有无职责上的法律依据?
(二)、李某没有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管的行为与国家税款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国家税款损失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围绕这两个焦点确定辩护思路,组织论据,撰写辩护词。
三、辩护技巧和策略
(一)、归纳。本案卷宗3大本600多页,其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两家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材料;二是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受票企业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损失的材料;三是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通过抽丝剥茧方式,归纳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二)、检索。我检索了12个税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以及上海静安大火案案例,对此逐一研读;还检索和搜集了国务院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观点。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研究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两个观点:一是做有罪免于刑事处罚辩护,如果李某是税收管理员,做有罪免于刑事处罚辩护是恰当的。二是做无罪辩护。
(四)、策略。做有罪免于刑事处罚,可能和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致。但对本案分析后得出结论是:指控李某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据支持,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征得委托人意见后,坚持做无罪辩护。
(五)、技巧。无罪辩护要点与思路:
1、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玩忽职守行为的辩护观点的5段论。
(1)、被告人职务;(2)、法定职责;(3)、被告人行为;(4)、分析公诉机关对行为定性的错误;(5)、辩护人对行为的定性。
职务。李某担任某县国税分局局长,不任职税收管理员。
职责。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规定:税收管理员职责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基层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税收管理员管理监督。李某作为分局局长职责就是履行基层税务机关的职责,即对税收管理员管理监督。税收管理员职责规定过于原则,没有细则,没有可操作性。
李某无玩忽职守行为。李某不是税收管理员,没有作为的义务。没有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管理和检查,对异常发票实地核查的行为不属于玩忽职守行为;
公诉机关定性错误。公诉机关混淆了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监管职责和基层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责任;
李某行为性质。李某对税收管理员管理不到位,属于行政处分事宜,可按《公务员法》予以惩戒,不应按《刑法》定罪量刑。
2、被告人的行为与国家税款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1)、如果没有监管,刘某两家公司没有开具发票,国家税款不受损失;
(2)、如果没有监管,刘某两家公司开具发票,受票企业不去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也无损失;
(3)、如果去监管,刘某两家公司开具发票,受票企业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依然损失。
(4)、刘某两家公司开具发票,受票企业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5)、刑法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结果存在必然的联系,行为的发生必然导致结果出现。李某的行为与国家税款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国家税款的损失是因为刘某及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受票企业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所致
四、办案体会
(一)、坚持。本案结果判决李某有罪,免于刑事处罚,委托人虽然满意,但我觉得不圆满,我认为本案应当判决李某无罪,没有坚持上诉,没有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二)、研究。对于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件辩护,宏观定位准确,细节精益求精;不但要研究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理论,还要研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涉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工作细则的规定,这些规定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玩忽职守的职责依据。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因果关系理论比其他罪名的因果关系理论更复杂、更具争议,也给我们同仁提供了更多的研究、探讨空间。
辩护时发现大跃进式的招商引资不成功,代价大,对投资人不甄别,对项目不论证,形成高污染、高能耗、骗贷款一走了之的结局,值得反思。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管理不到位,造成国家税款巨大损失。当前行政机关即要简政放权,也要管理到位,找准二者结合点,工作细化。税务机关急需改进对纳税人的管理的方式。这些和辩护本身没有关系但属于律师的社会责任。
(三)、交流。对于此类案件要和律师同仁交流,做到支持辩护观点的论据更充分,更符合逻辑。
(四)、互动。对于职务犯罪的成功辩护,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形成准确辩护观点,仅有律师做得好还不够;主诉检察官要重事实、讲证据,通法律,要敢于接受法院的无罪判决;审判法官要勇于担当,对案件看的准、研究透、顶得住。职务犯罪涉及政治因素、社会影响、法律适用。只有不同职业的法律人形成最广泛的共识,职务犯罪辩护方可成功,达到辩护技术与艺术的完美结合。
(五)、勤勉。律师无止境,需终身学习和研究;刑事辩护无止境,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自由、生命、财产,只有精准化辩护,勤勉尽责,方能做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恳请诸位指教!